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 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 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 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 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