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 转移 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