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 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 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 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