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 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 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 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 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 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 应商、九 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 十 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一 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二.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八。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九.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十 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 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十二、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十四。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 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 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十六、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十七、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 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十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第九条,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 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受表彰 奖励 评比和信用评级 诚信评估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 记入诚信档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诚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 三、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 十六。项、第 十七、项诚信信息,由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他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二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 中的效力期限为,3 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对其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 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第十七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