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邮资凭证停用.第四十八条、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用,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二 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第五十条,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二.停用原因、三,停用起始日期.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第五十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 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五十二条 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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