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邮资凭证停用 第四十八条。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九条。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停用,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二.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第五十条 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 面值或者售价 发行数量和图案.二,停用原因、三。停用起始日期.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 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第五十二条。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 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 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 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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