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邮资凭证停用 第四十八条 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 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邮资凭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停用,一.使用时间已久的普通邮票.二。失去防伪功能的邮资凭证。三,图案存在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邮资凭证等 第五十条.邮政企业提出停用邮资凭证的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二,停用原因 三,停用起始日期,四、向持有人兑换等值邮资凭证的实施方案。第五十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五十二条.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 停止销售 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 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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