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 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 押运员证.二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 对包装不牢,破损 品名标签 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 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 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