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 全国通用。长期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 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 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 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 不宜在阴雨天运输 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 90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