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二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 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 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 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 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 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