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押运员。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 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 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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