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 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 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 遇热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 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 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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