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 押运员证.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 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 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 化学性质,安合防护 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 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