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 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 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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