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三,有经过消防安合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合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 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 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0,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