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 改变使用性质 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