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 储存 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 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 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