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 储存 经营 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 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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