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 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 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 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 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 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