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 码头 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 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