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 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