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 储存、经营 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 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