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 储存 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 90.危险货物品名表 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 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