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 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 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 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六条,民用建筑 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