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 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应根据GB12268 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 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 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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