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 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 残缺 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的不得发货。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二 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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