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三 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 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 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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