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二.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 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例.一 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二 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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