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