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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