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