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