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