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逾期不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 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