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