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出卖、转让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九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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