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卫生所 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 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 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 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一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 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