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侵权处理、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 四、请求处理事项,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二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 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二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第三十条 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