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 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 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 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n,bsp。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n.bsp。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 治疗、诊断人的疾病 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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