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n.bsp、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 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n、bsp、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 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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