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 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 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 授权,驳回 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 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n,bsp、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五条,n,bsp 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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