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 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 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十九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中,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 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五十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第五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应当听取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 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五十三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第五十四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第五十五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 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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