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 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二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 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药品管理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 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 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第十八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 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