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开放办学 第三十二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 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第三十三条。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二 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四 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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