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开放办学.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坚持开放办学 积极利用境内外各种教学科研资源 拓展与境内外组织以及政府机构.行政院校.高等院校、学术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三条.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应当遵循以我为主 为我所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原则。第三十四条,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 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 考察 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 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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