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四 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 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 出售 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 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