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 存放同业。买入返售 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 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