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 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 办理居间。咨询 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 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 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 租赁 投资等业务 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