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 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 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 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 拆放同业 贷款 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 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