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第五十八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 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第六十二条,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