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 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 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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