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 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 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 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1 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 精神忧郁或狂暴.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 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三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 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 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