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 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 高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 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 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1 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1 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 肌肉 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 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 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 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