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 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 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 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 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 高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 汞,甲醛 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 的未成年工 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 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四 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 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4 严重贫血 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 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 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