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 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 捣固机、气镐。气铲 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 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1 先天性心脏病 2 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 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四 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1 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 工作满一年.三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 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