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 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各类结核病。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1 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五。内分泌系统。1 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 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1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 各类重度关节炎。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 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 应按本规定所附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 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 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