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 低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 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 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 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 非残疾型,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 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 接触铅、苯 汞 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 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一,心血管系统、1 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二,呼吸系统、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2,呼吸音明显减弱、3 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 呼吸道反复感染者,三 消化系统,1.各类肝炎。2,肝,脾肿大,3、胃。十二指肠溃疡,4 各种消化道疝,四,泌尿系统,1.急、慢性肾炎。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1.甲状腺机能亢进。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经系统,1、智力明显低下,2。精神忧郁或狂暴.七。肌肉 骨骼运动系统。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八、其他。1。结核性胸膜炎,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 年满十八周岁 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列出的项目进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 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 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