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 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