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代征人在 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 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 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 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