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在 委托代征协议书 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 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 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 应当及时退回,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 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