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 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第二十三条,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 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 按照协议约定处理,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