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 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代征手续费标准。七.违约责任.八,其他有关事项、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 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第十一条,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二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 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二条,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一、因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二 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