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 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四 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 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 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 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 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 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 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 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 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