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 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六 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 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 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 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 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 逾期未纳税 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 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 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