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 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 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 税率等 四 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 纳税人欠税信息 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 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 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 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 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