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 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税率等、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 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 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 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 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 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 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