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 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 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 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 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 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 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 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 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