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 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 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税率等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六 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 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 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 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 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 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 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 委托代征协议书 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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