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 税率等。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 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 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 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 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 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 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 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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