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 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 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三 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 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 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 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 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