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托代征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 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 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四 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十。其他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 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 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三,代征税款时 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 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第十九条,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条。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