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第四十三条,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表机构登记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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