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立登记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 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 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 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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