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立登记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 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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