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立登记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 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 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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