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设立登记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 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 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第二十四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凭登记证,代表证申请办理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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