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 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 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四,人员伤亡情况 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七 具体救援请求。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七条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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