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 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 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 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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