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 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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