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 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 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 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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