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 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 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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