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 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 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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