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 保留不同意见,七 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 并出具鉴定意见,二 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四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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