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 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依法回避、四 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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