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获得合法报酬。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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