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 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 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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