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 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 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四 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 获得合法报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 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 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 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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