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 检查和模拟实验,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鉴定意见负责.三 依法回避,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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