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 交通 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 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