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 动力 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 在库区内围垦的、五 在坝体修建码头 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 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