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 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 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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