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 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 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 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