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 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六 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 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