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 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 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