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 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 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