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 动力,照明。交通 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 采石 采矿 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 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 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