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 取土 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