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 通信 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 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