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 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 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 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