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罚款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 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