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 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 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