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挤占 挪用,贪污的基金.二、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 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法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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