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按照 预算法,社会保险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 年度终了前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 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 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按要求经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执行 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并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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