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的基金。二,退还多提 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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