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 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户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管理,存储结构,收益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 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追回被截留.挤占,挪用 贪污的基金、二 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三.足额补发或追回违规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四、及时足额将收入户应缴未缴基金缴入财政专户.五.及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六.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七、停止违规投资运营行为、形成运营亏损的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按照,社会保险法 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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