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按照 预算法.社会保险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保持独立完整。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基金预算按险种、不同制度和统筹地区分别编制,年度终了前,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 综合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下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批复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第十一条.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按要求经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批复经办机构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险种.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提出.并批复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