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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