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 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相关监管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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