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 用途 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 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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