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足 不含本数。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方、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 为一致行动人。五,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商业银行股权收益的人、第五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 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参照适用本办法、银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银监会有关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