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股东责任,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 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 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三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四 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造成恶劣影响 七 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 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防止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二十五条.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