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以下信息 一。自身经营状况 财务信息 股权结构,二、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四。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五,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六、名称变更,七.合并,分立.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 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披露内容包括。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二.报告期末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商业银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 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对于应当报请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 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