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注 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 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 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