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注 册.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 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 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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