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注,册、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 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