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注 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 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 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 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 七条规定要求的 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 由编码中心发给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 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