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 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 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 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 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 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 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