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乳制品销售.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 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 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 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 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 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 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