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畜牧兽医 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 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