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 第三十八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 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