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监狱的狱政管理 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 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 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二 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 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 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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