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罪犯生活 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 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四 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 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 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 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