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 一,对罪犯生活,学习 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 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二 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 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 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 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 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