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狱政管理 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 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 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 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 听取情况反映 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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