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 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二 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 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 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 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 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 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