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第三十四条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 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二.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五。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 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 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