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 第三十四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三十五条。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罪犯名册,伙食账簿 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监狱人民警察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 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监狱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三十六条,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 虐待罪犯的 二 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三,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的 四.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五 监狱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戒具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其亲属会见的,七,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八,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九,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安排罪犯劳动.存在罪犯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 其他违反狱政管理。教育改造规定的,第三十七条、派驻检察机构参加监狱狱情分析会,应当针对罪犯思想动态。监管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监狱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第三十八条.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与监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监狱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九条,派驻检察机构每半年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法制宣传教育.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罪犯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罪犯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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