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收监检察。第五条。收监检察的内容。一、监狱对罪犯的收监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监狱收押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收监交付执行的罪犯 是否具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2、收监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3、从其他监狱调入罪犯,是否具备审批手续,三。监狱是否收押了依法不应当收押的人员。第六条,收监检察的方法。一.对个别收监罪犯,实行逐人检察,二 对集体收监罪犯,实行重点检察.三.对新收罪犯监区.实行巡视检察.第七条,发现监狱在收监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监凭证或者收监凭证不齐全而收监的。二 收监罪犯与收监凭证不符的,三 应当收监而拒绝收监的 四、不应当收监而收监的 五 罪犯收监后未按时通知其家属的 六 其他违反收监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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