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警务保障.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 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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