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 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 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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