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 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 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 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 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 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 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 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