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 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 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 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 办法,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 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 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 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 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 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 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