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 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 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 办法,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 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 规定 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 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 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 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