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 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 授予相应警衔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 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