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 研究 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 协调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研究 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 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 检查 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 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 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 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 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 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 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 择优选用,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 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 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 臂章 警号 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