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 规定、办法,二、研究 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 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