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 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 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