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 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 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