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 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