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 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 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 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