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