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 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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