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 农民自愿的原则 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