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 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 农民自愿的原则 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 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 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