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 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