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 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 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