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 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