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 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