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 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 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 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