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 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 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 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 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 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 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第三十五条,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