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四 创优质名牌产品 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 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 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第三十五条、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