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一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 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有竞争能力 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 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 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忽视产品质量 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 在物质 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 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第三十五条,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 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