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三 产品销售额 实现利润 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 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 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三十五条.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 应当区别情况 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 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