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一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 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 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 忽视产品质量 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第三十五条 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