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 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 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三,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或消费者利益。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 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第三十五条,厂长以权谋私 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