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厂长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荣誉奖励 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中达到先进水平,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有竞争能力,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三 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交税利连续3年以上有较大幅度增长。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四,创优质名牌产品,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五、推行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成绩显著.有重大技术突破 或为企业创造了自我发展的条件,六,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效果。第三十四条。由于厂长工作上的过错。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区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用户或消费者利益。二,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国家指令性计划,2011年1月8日删除 三、有条件履行而未履行经济合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四,忽视产品质量。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五。在物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六 由于指挥不当 管理不善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第三十五条,厂长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经济利益。应当区别情况。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企业主管机关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