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厂长的职责.第十八条.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 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第二十条 厂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 第二十一条,厂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第二十三条。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 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厂长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 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