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厂长的职责,第十八条 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 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第二十条。厂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 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第二十一条.厂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二十四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 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 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十五条 厂长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