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厂长的职责 第十八条.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保证完成国家计划 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厂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第二十一条 厂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第二十三条,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二十四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 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十五条.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 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