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厂长的职责.第十八条,厂长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结合任期责任目标、提出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厂长应当组织企业各方面的力量 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给企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第二十条 厂长应当注重市场信息.不断开发新产品,降低成本和费用 增强企业的应变。竞争能力、第二十一条,厂长应当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第二十三条,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厂长应当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厂长应当组织职工群众切实做好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二十四条。厂长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智力投资和人才开发.加强对职工的思想 文化。业务教育.组织职工进行技术革新 支持合理化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厂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其职权 在决定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厂长应当支持企业共青团和科协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它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